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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鸡西虎林市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10名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17 20:19:54 作者:

  为吸收优秀人才充实法院队伍,缓解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压力,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编制外)书记员10名。现将有关考试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岗位职责
  
  1、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岗位职责: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案件相关信息录入等审判辅助工作。
  
  二、招聘名额及开考原则
  
  1、招聘名额:10名,其中男7人、女3人。
  
  2、开考原则: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低于2:1方可开考,否则视报名情况缩减或取消相应招聘计划。
  
  三、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具有良好的品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4、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至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6、符合报考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招聘范围
  
  聘用范围:面向鸡西地区。
  
  五、实施步骤
  
  按照发布公告、实地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微机打字、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和步骤进行(报名免收报名费)。招聘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布公告
  
  在虎林市政府网、虎林人社局网站、虎林法院外网以及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招聘考试公告。
  
  (二)实地报名
  
  1、报名时间:从2月17日—29日止(每天上午8:00—下午17:00)
  
  2、报名程序: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证明、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3张到虎林法院政工科410室报名(联系电话:0467—5833214;手机:18246705000;联系人:张宏宇)。报名时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报名登记表》,保证所填写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资格。
  
  3、学历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三)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法院政工科、监察室人员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现场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不予报名。
  
  (四)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为3月7日上午9:00—17:00。
  
  (五)考试形式
  
  1、考试科目
  
  笔试科目: 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20%。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占笔试成绩的30%,《法律专业知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主)占笔试成绩的70%。
  
  微机打字: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70%。听打字字数录入准确率平均60字/分钟以下的,不计分并不予录取;听打字字数录入准确率平均每分钟高于60个字的1字计1分,最高分不超过40分。
  
  面试: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10%。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进入面试人员以笔试和微机打字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男、女分别排序),按不超过1:2的比例掌握。
  
  2、考试时间和地点
  
  以准考证为准。
  
  (六)成绩运用
  
  成绩分男生、女生分别排名,按笔试、微机打字、面试总成绩从最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男生前7名,女生前3名;总成绩相同的,以微机打字成绩高低排序。
  
  (七)体检与考核
  
  考试工作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要求实施,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虎林法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为全项目复检(在体检医院范围内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并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工作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参照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执行。
  
  当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或体检和考核合格者弃权时,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递补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微机打字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名。
  
  (八)公示
  
  笔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在虎林市政府网、虎林市人民法院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用。
  
  六、招聘人员的待遇
  
  1、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法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为900元/月,绩效工资为600元/月。
  
  3、法院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承担比例参照虎林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4、正式聘用人员住宿自理。
  
  虎林市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