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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如何正确地讨论国家大事?

发布时间:2015-12-21 09:48:00 作者: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周六在家闲来无事,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 “甚好”,便转发。但他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殊不知,作为一个中共党员,吴某这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
  
  “妄议中央”违反什么纪律?
  
  吴某违反了什么政治纪律?有媒体分析,是违反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这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修后正式发布。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副局长是否会受到处分?
  
  由于副局长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是否受到处分、受到何种处分,暂无相关报道。
  
  有网友提出质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版本中首次出现的内容。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那么,副局长吴某是否可不按《条例》进行处罚?
  
  实际上,“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破坏党的统一”的行为,是所有党内法规和党内文件的“禁止项”。
  
  哪些官员曾“妄议中央”?
  
  细心的媒体在梳理对落马官员的通报等内容时发现,“妄议中央”曾经出现过。
  
  据媒体报道,10月19日,河北省委先后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传达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会议提出,坚决与周本顺划清界线,“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决不能阳奉阴违、妄议中央”。
  
  在此之前的10月16日,中纪委通报周本顺的立案调查结果,周本顺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而在中纪委对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的立案调查结果中,出现了余远辉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问题的表述。
  
  作为党员,能不能讨论国家政策?
  
  那么,作为党员,是不是就不能议论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当然不是。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表示, “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 “大政方针”也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另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其后的“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
  
  谢春涛强调,“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这也是历来的做法,但是不能公开发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妄议”。
  
  “批评不得、讨论不得”是误读
  
  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静表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 说,台下乱说”;也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
  
  所以说,禁止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是限制言论自由。“批评不得、讨论不得”更是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