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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藏自治区司法厅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8 10:11:30 作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西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xizang/)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地(市)司法处(局)负责选任管理。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五、报名时间

  2015年6月23日至7月2日。

  六、选任名额及报名地点

  本次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10名,报名地点设在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藏日报上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

  报名时须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或《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自荐表》一式2份;

  5.无犯罪记录证明。

  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愿意继续留任的,需填报《西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上述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

  (三)资格审查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严格选任条件、优中选优、利于履行职责为原则,遴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名。

  (四)确定拟任人选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确定拟任人选时,遵循以下原则:

  1.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增人民监督员的三分之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3. 拟任人选中应有女性、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员。

  (五)社会公示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藏日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藏日报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0891—6285710;6382005。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