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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时评:黑龙江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12 11:31:06 作者:

  对于即将到来的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gjgwy.org/),光阴一去不复返。“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众多没有公务员考试经验且对公务员考试了解不多的考生来说,考前积极备考,认真复习还是很有必要的。
  【背景链接】
  为有效打击占用耕地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近日,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的标准、鉴定工作机构、方法、程序等,并首次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填补了该市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空白。
  《通知》明确了六个情形为构成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一是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他形式。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该市成立了首个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
  据悉,若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应由申请单位先提交申请,破坏耕地的图片相关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事项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充分的鉴定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被鉴定人;不同意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同意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测和鉴定事项。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和被鉴定人。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总结】
  1、<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能够更好的保护耕地,不会遭到破坏,填补了该市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空白。
  2、为了让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黑龙江鹤岗市成立了首个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此可见对这项工作上级领导是非常重视的。
  3、通知中明确规定了6种情形造成耕地的破坏,为有效打击占用耕地犯罪行为,这可以说明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对耕地的保护是尤其重要的,俗话说:国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据了解随着城市的建设,坏境的污染,乱砍乱伐等等,造成了耕地破坏,无法耕种的现象越来越多,出台<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就能够更好的保护耕地,不被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