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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得参加公务员遴选 报考人员须在基层服务两年

发布时间:2013-05-21 09:56:27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日前出台。“试行办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按照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遴选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并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